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意思是,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主体,主体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授权。
其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比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逮捕的权利,其他主体虽然也是法律授权的主体,可是没有法律授予的权限。
最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了依据的内容,依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否都完全符合。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中,其作用不尽相同,如在民法中超过诉讼时效仅丧失胜诉权,而起诉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在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则犯罪行为将免于刑法追究,而在行政诉讼,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丧失起诉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最长时效,普通时效一般为三个月,适用该时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政相对人必须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二者缺一不可。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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