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审理的期限问题,即需等待中止审理之事由消除之后,法庭恢复审理,也就是中止审理并未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因为中止审理的事由包括因当事人死亡而需其继承人来明确是否继续诉讼、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之原因无法参与诉讼等情形,可见,这些事由持续的期限长短是无法明确预知的,于是法律上也无法明确具体期限。这是对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利益保护。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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