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是: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4.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4.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中止审理的期限
中止审理是没有期限规定的,一般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案件的审理。
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三、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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