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应按照签署的《合伙协议》履行。有协议的,合伙人退伙后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其主要营业地的所在地(2)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事务的执行(7)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VIII)争议解决(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行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算由合伙人承担。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然后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债务。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这主要取决于法律对出资对象的类型和合伙人的出资额一般没有限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律责任,其责任规则如下:
(1)每个合伙人负责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一旦合伙企业债权人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合伙人偿还债务,被请求人有义务偿还债务(2)其偿还行为也具有向其他合伙人偿还债务的效力(3)如果其偿还的债务超过其份额,其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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