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应当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时间:2023-05-07 10:31:47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告王是汽车制造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了一定的汽车装配技术。2009年1月,汽车厂聘请王为工厂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约定被告有义务对原告的商业秘密保密。被告承诺在离开原告后两年内不在与原告竞争的企业工作或谋取利益。如果被告违反上述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保密协议中没有规定汽车制造商应向王支付赔偿。2010年3月,王某以家庭事务为由提出与一家汽车制造商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5月,一家汽车制造商获悉,王某与同省的B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家汽车制造商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终止王和B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雇佣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淄川法院认为,王某与汽车制造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汽车制造商未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汽车制造商要求Wang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因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王某与汽车制造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但王某无需履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驳回了汽车制造商的所有索赔。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是否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的禁止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上述立法的初衷是确立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平衡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保护企业的合法商业秘密和竞争力,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和择业权利。结合本案,汽车生产企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如果汽车制造商未能支付相应的赔偿,Wang可能不履行该义务。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这一判决具有非常积极的进步意义,符合当前的立法理念。该判决详细体现了立法初衷,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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