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时间:2023-05-22 17:46:29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为: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即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时效

财产保全的具体时效如下: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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