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上,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则无法行使管辖权;例如,由于法律原因,被起诉法院的法官不能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因为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官自行回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指定其他适当的人民法院,争议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竞争。这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的管辖边界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其地方经济利益而竞争立案。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意见》的规定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不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双方为同一地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方、市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交通知书的人民法院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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