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交易付出了合理的对价是认定构成跳单违约与否的重要依据,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则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号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确认了:
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一、二手房纠纷的类型包括了哪些
1、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3、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也称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二、能够追究中介责任的几种情形
1、隐瞒房屋缺陷、弊端
中介带看房屋是居间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带看过程中,中介应当提供真实房源并如实陈述目标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房屋状况等。如存在隐瞒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在中介居间活动中,一旦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该文本中通常仅有核心的几个条款如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与交易过程相关的其他事项往往没有列明,而需要买卖双方协商补充。在此情况下,中介方有义务提醒双方就交易过程中的全部注意事项进行协商并进行约定。
3、特殊二手房交易风险的提示义务
二手房市场上常见的是普通商品房,在此之外经济适用房、军产房、宅基地房、售后公房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有的中介对不同性质的房屋风险应当进行明示。
4、审查标的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
中介机构有义务核实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了解清楚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售、调查清楚房屋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如抵押贷款、查封等情形。
5、怂恿、帮助规避政策规定
中介为了成交收取中介费,时有怂恿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降低交易税费促成交易。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可能成为违约的借口导致合同纠纷。
在全面限购政策的影响下,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限购令作用下,少数中介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存在欺诈,最终可能导致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被认定为无效。
6、中介进行居间活动的可信方式
(1)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2)中介应当提供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自己有合法的中介资格。
(3)中介收取中介费应当主动提供发票。
(4)中介应提醒双方相关事项通过书面约定,不要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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