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主要存在于房产交易中。民法典将“跳单”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不仅是为保护中介人的权益,更强调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意识和诚实守信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成立“跳单”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来源。例如,中介人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等。
第二,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服务,这是判断“跳单”的关键。实践中,若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未利用先前与之签约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不属于“跳单”。而对于非公开房源,委托人更换中介成交以及和房主直接成交,均属于“跳单”。
律师补充:
在产生房产中介纠纷的时候,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买卖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渠道和投诉部门,主要有如下:
(1)房产中介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那你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2)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那你就向物价部门反映;
(3)中介没有无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那你可向房管部门反映;
(4)因一方违约所签合同无法推进时,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全文6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