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在偿还该费用之外,还应当偿还该费用的利息。利息自受托人垫付费用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一、受托人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原则
委托人需要支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要,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
2、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让委托人受益;
3、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是必要的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需支付什么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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