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户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交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等。
夫妻投靠户口的办理流程
(一)市外夫妻投靠落户
1、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市内夫妻投靠落户
3、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4、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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