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尽管关联交易利于节省商业谈判时间、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极易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规定了公司高管不得通过管理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不是禁止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有句广告语说的好,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里同样适用,只要公司高管可以进行关联交易的,就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所以如果公司高管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如何救济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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