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转递并经省司法厅预先核定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1.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1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材料清单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格式文本);
(4)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格式文本);
(5)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5.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5.2)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原件);
(6)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批文(格式文本);
(7)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执业场所在100平米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8)资金证明(50至100万元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9)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
(11)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
(12)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3)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14)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时,需同时提交不少于6名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见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一式四份,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原件审查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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