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收费吗
不收费
二、河池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受理条件
1.所持原教师资格证的颁发机构为河池市教育局。2.所持原教师资格证损毁影响使用需换发。3.所持原教师资格证遗失需补发。
三、河池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关于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报刊登报声明遗失,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在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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