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应当有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应当在拒绝辩护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制定律师辩护。尽管原则上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是享有独立,完整,无理由限制的拒绝辩护权,但这个该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为了充分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能正确,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法律设置了强制辩护制度。一般来说,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必须有辩护人,这个辩护人可以自己委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解决辩护,法院如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批准,但被告人应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和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院不予许可。
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
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
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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