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拒绝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5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如下: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刑的特点:惩罚性、威慑性、安抚性、针对性、维护性、残酷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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