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2、有权申请撤诉或者自行解决;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至自诉的案件,除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案件外,不适用调解。原因是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自诉人自身的和解和撤诉也有一定的局限性;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4、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享有原告的证明和辩论权;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自诉人在诉讼中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自诉人的范围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审判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自诉人范围包括以下几类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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