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报销需求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方可实现:
(1)必须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省级以及市级的计划生育相关法规和政策,即保证参保人员并未存在任何政策以外的怀孕情况或是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来弥补这一过失。
(2)参保者自孕育之日起至分娩期间(具体以排出受精卵或新生婴儿出生之日期为准)需持续不断地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至少达六个整月经历(包括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之和),并且在此期间的最后一个月份要准时足额进行医保缴费,否则将无法获得生育医疗方面的待遇。
对于那些未缴足6个月的参保者来说,他们将无法享受到生育医疗方面的权益;对于那些在6-12个月内缴纳医保的参保者来说,他们只能按照定额标准的30%予以补偿;只有那些至少缴满了12个月的参保者,才能够按照定额标准的100%进行全额补偿。
(3)报销生育保险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参保者要确保自己连续缴满至少12个月的社会保险金(在此过程中可以间断,但间断时间不得多于3个月,并视为仍旧连贯),并且在生育前的那个月依然保持着社保的正常缴费状态,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获得国家所规定标准的全额补偿。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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