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已经出境的,还要提供护照、通行证的复印件来证明。2.遗嘱中需要继承的财产的财产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3.遗嘱书或者是遗嘱文件等。4.遗嘱公证申请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对于自书遗嘱或者是代书遗嘱等遗嘱的,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否则房产部门一般不予更名;
事人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五)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六)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七)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八)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九)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十)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十一)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儿子、儿媳只要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在父母离世之后,是有权利继续父母生前名下的遗产的。对于父母在世期间,就已经明确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不想让自己的儿子或者是儿媳继承遗产,那么在其离世之后,被限制者没有继承的权利。
二、立遗嘱需要什么人在场
立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法律认可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只有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人在场。不同形式的遗嘱需要见证人的人数也有所不同,并且见证人所须做的工作也不同。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3、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遗产继承纠纷的证据
1、提供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如遗产清单、产权证书、发货票、证人证言等。
4、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财产中(如合伙财产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合伙协议等。合伙企业是否清算或营业,审计证明等。
5、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和抚育子女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证明材料,以及他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证明材料。
6、被继承人的妻子怀孕,应提供已怀孕的证据。
7、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各自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址等情况。
8、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应提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9、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提供公证书,自书遗嘱的提供自书原件及能证明确系自书的证明材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要提供原件、录音或录像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二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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