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执法法院所在地的时候,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受委托法院的义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委托执行回复函范本
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复函
(××××)……执……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号来函及附件收悉。现将你院委托执行的×××与×××……(写明案由)一案立案通知书(副本)、受托事项办理情况函复你院。请你院代为送达我院立案通知书(副本),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我院联系。
附:执行立案通知书(副本)
××××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制定,供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后将立案通知书送至委托法院,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时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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