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共利益如下: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的需要;
4、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需要;
5、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旧城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征地农民有什么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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