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乃是新增规定。
本条确立了以一般赔偿原则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一般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按照侵权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给予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则根据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某些情况是可行的,但由于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特殊性,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往往导致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本条还在原有的一般处理原则上,作了两处新的处理规定:
1、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将从经济上维护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了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
2、增加了法定赔偿额度,即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上两项赔偿措施是我国赔偿制度新的发展,将极大地增强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