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此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从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这两大类型。我国的宪法为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出资产阶级的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民主。
羌税的基本概念
要掌握关税法律制度,首先要对关税的概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现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主持编写出版的《国际海关术语汇编》中,将夫税定义为在海关税则中规定的对进出境货品征收的税。关税的课税标准对象为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这是关税与其他税种的最本质的区别。另外,关税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关税是指进出境环节的关税本身,广义的关税,不仅包括关税本身,还包括海关在进出境环节代征的其他国内税费,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本章的关税都指广义的关税概念。
关税作为一项经济手段,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逐步演变来的。在我国,关税最早产生于西周时期,《周礼地官》中就有关市之征的记载。春秋时期以后,诸侯割据,纷纷在各自领地边界设立关卡,关卡也超越了最初设想的防卫作用。关市之征的记载多了起来,其中关税之征是指对进出关卡的物品征税;市税之征是指领地内商品聚散集市上对进出集市的商品征税,征税的目的是关市之赋以侍王之膳服。据《周礼天官》记载,周朝中央征收九种赋税,关市税是其中一种,直接归王室使用,关和市是相提并论的,边界关卡之处也可能是商品的交换集市,关税和市税都是对商品在流通环节中征税。《管子问篇》曾提到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对同一商品不主张重复征税,以减轻商人负担。关市之征是我国关税雏形。我国关税的名称也是由此演变而来的。
在国外,关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最早发生在欧洲。公元前五世纪,希腊雅典成为地中海、爱琴海沿岸的强国,这个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商品贸易往来普遍,雅典是当时的贸易中心,外国商人为取得在该地的贸易权利和受到保护,便向领主送(贡)礼。后来,雅典以使用港口的报酬为名,正式对输出入的货物征收2%至5%的使用费。其后,罗马帝国征服了欧、非、亚的大片领地,欧洲经济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海上和陆地贸易昌盛,各地区之间和各省之间的商业往来发达。早在罗马主政时代,就对通过海港、道路、桥梁等的商品课税2.5%。其后关税就作为一种正式的间接税征收,对进出境的一切贸易物品(帝国的信使除外)均须缴纳进出口税,正常税率是12.5%,有的地区还按商品分类征税,对不同地区的进口货物税率也有差别。例如,针对来自印度和阿拉伯的货物,在红海口岸的征税高达之25%。罗马帝国境内形成很多关税势力圈,在各自边界上征税。另外,很多都市对食品还征收入市税。征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财政收入。
关税自产生到演化成为现代意义的国际通行的关税制度,经历了3000多年的历史。国外有人把关税的历史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我国对关税发展的阶段划分,一般也接受这一观点。
第一阶段:使用费时代。因为使用了道路、桥梁、港口等设施得到了方便,货物和商人受到了保护,向领主交纳费用作为报偿。
第二阶段:国内关税时代。封建领主在各自的庄园或都市领域内征税,除了有使用费的意义外,也具有了强制性、无偿性的税收特征,关税的征收也从实物形式逐渐转变为货币形式,这时在一国境内征收的关税与进出其国境货品征收的关税并存。
第三阶段:国境关税或关境关税时代。近代国家出现后,不再征收内地关税,关税具有了它自己的特性。它除了有财政收入的作用外,更重要的是成为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用以调节。保护和发展本国的经济和生产。这一时期的关税仅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品为课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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