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提供有形房地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纳税人应税行为税率为6%,除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外,税率为10%。国内部门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小企业增值税收取率为3%。
进出口税则和关税税率调整
日前对今年起正式实施的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行解读,指出新《税则》与2006年版相比作出重大调整(10月18日《中国证券报》)。
与2006年版《税则》相比,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8位税号,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调整面之大,堪称罕见;同时调整了部分进出口关税税率。
作为全世界外贸依存度最高的大国,作为一个经济增长带有浓烈出口驱动特征的国家,作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和第三经济大国,中国贸易政策调整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此次进出口税则和关税税率调整又是秉承履行国际义务、顺应产业发展、促进环境和物种保护、降低管理成本、顺应国内宏观经济平衡要求等原则实施的。
任何制度都是对现实发展和需求的反映。与旧版本相比,2007版《协调制度》修订涉及30章的商品,其中电子和信息产品(第84、85和90章)、化工产品(第28、29和38章)、木制品(第44章)、钢材及钢铁制品(第73章)、汽车及其零件(第87章)、玩具、游戏品和运动用品(第95章)等,这些修订充分体现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电子和信息产品分类的调整)。另外,也表明国际贸易界对环境和物种保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如调整部分鱼类的子目结构以便保护鱼类资源,规范、调整部分化工产品的分类、命名等,以便监控有害化学品国际贸易。
调整《协调制度》和《进出口税则》也是国际政治经济博弈的结果。世贸组织《信息技术协定》规定要对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实行零关税,但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的信息技术产品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商品涉及计算机技术应用的各项商品应当如何分类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利益方对此长期争论不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化。经过数年来的博弈,通过世界海关组织(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的讨论和仲裁,各方终于在这些商品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达成了最大妥协,并体现在2007版《协调制度》中。
至于部分进出口关税税率的调整,除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之外,更多的是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较低的协定税率,充分显示了我国推进、落实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决心和努力。
毕竟,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可以为我国造就更有保障的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分配我国进口增长的利益,优先泽及与我国亲善的国家和地区,并有助于推进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经济规则,形成以我国为中心的国际分工体系,让我国逐步成为区域商品吸纳中心,共同缓解对美国最终市场、美元主导国际货币体系的依赖。在贸易顺差居高不下的今天,降低进口关税税率还有促进我国宏观经济平衡之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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