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隐私权方法
时间:2023-02-27 17:40:31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收集限制原则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营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个人对是否提供信息、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决定权。收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并且,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信息的时候,要通报所收集内容,若收集内容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内容不符,被收集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另外,因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集信息时,往往选择格式合同,而被收集人往往只有两个选择,即“同意”或“不同意”。因此在格式合同内容的选择上,网络服务提供商要遵守此原则,不作非分收集。

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建立在保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探究我国历史,从来就是集权思想,历来就缺乏个人权利主体意识,人格尊严向来不被重视。个人的情感、个人生活的空间与安宁也同样不能受到尊重。所以,将严格保护人格尊严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更有利于我们实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亦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可见,我国并没有为隐私权提供独立的保护,而是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可见名誉权与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因此,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实为在隐私权未被明确确立的法律条件下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可或缺的原则。

3、限制使用原则

除非隐私所有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等)不得以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国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开、使用、传播个人隐私等。目前限制使用原则在用户资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声明的的条款主要指未经用户明确表示同意,网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网站不应当以商业目的与其他组织共享用户的电子邮件与个人化信息。这一要求为一般网站所接受。道理很明显,这是限制使用的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时,却是五花八门,内容各异。譬如有许多网站在处理个人化信息资料的共享条款中,采取的是很迷糊的表述。比如,某网站先称:“一般来说,除非得到您的同意或在某些特殊情形先,例如我们基于善意相信是法律所要求或属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会揭露您的任何个人识别资料”,并称,“有关您的个人资料可能被分享的方式,请参阅每个产品和服务的[服务条款]或[使用协议]”并向被收集人列出几种可以分享其资料的情形。这样,被收集人就很被动,收集人可以以符合其利益的方式共享被收集人的个人资料,这样个人资料就形式上被保护而实质上却仍处于一种未知的保护状态。

4、公开原则

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提取与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应采取公开的政策。只有采取公开的原则,隐私所有权人的隐私才有可能处于一种可被监督的状态,而利用人也可以基于这种监督信赖行事,确保不侵犯隐私所有权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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