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在消费税环节,只要增值税发生在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通的过程中,消费税的一种纳税行为就应以此税为基础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规定为市区7%、县镇5%、农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税率为1%。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分应税车辆以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如果价款含增值税,则需要换算。
其中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等。
注意代收款项的规定:使用销售方单位票据收取的代收款项,应计入价外费用
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的代收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
控购部门控购费:属于政府行政性收费,不计入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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