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两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二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和特别规定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新的法律总则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作出裁定;新的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国务院裁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定,制定机关应当作出裁定。4。不同机关制定的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无法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定。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报国务院裁定或者解释。授权的条例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二是冲突法的法律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总则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关于同一事项的新的总则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新的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国务院裁定。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定:(一)同一部门制定的新的总则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裁定:对同一事项的规定,部门规章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根据授权制定的法律、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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