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选定仲裁员的程序
时间:2023-04-25 17:12:44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仲裁选定仲裁员的程序

仲裁选定仲裁员的程序:

1.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2.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3.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4.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5.当事人选择居住在北京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

6.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

二、仲裁费用一般要多少钱

仲裁费用一般要几百元左右。但是具体的费用应当根据仲裁的数额来进行不同的确定的,比如说如果涉及的仲裁额度标的是在1000元以下的,那么就按照100元来进行收取费用,如果说比较高的话,按照比例收取。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三、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如下: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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