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入伍期间企业破产退伍后如何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但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役士兵一并安置。
二、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
(一)对象和范围: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2年,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二)安置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三)承办时限: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区、县(市)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接到安置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企业破产职工能够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依据前述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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