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被定义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时间:2023-07-04 11:04:39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1.提起诉讼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都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便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诉讼,但需要提供法律帮助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3.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停止本案的工作。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6.请求调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7.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权相互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准许,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8.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

9.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手段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

10.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为行使诉讼权利,有权查阅并复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但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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