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划拨土地使用者提出转用申请。原划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先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转用。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如下:
①土地使用者申请审批表。非经济组织的,必须附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
④已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并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须提交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合同;
⑤办理出让手续后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当附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2)改造申请审批。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办理相应的调查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这些条件仅指:《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出让土地的实际用途是否与文件、资料一致;是否对邻居及其本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租赁、抵押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以政府名义)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长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等不同方式,按照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标定地价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基准确定地价、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宗地情况。
有两种支付方式:直接交付和转让、租赁和抵押收入。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转让费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定金为基础,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转让费和期限。(4)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登记的内容为:①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划拨转为出让依据;②划定地价;③出让金额;④出让期限和起止日期;⑤土地用途。同时,根据《土地登记证》,对《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应栏目进行变更,将《土地使用证》发放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前,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登记。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正式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全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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