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人员在办案时有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回避
检察人员在办案时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如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诉讼中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刑事诉讼回避的后果是怎样的
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
(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
(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一审违反回避规定,发回重审。
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n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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