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动迁安置房限制转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限制转让的规定是相关管理部门制订的,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规范,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为无效合同。动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是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在期限未至或者条件未满足时,即使签了合同,也过不了户。
(2)因此动迁房买卖的关键在于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在于买卖合同内容的精心设定和对任何可能出现的风险的仔细严谨的分析把握。房屋买卖是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尤其是动迁房买卖,涉及的各方面法律问题和各种交易限制更多,必须全面掌握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3)动迁房交易三五年之后才能过户,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主要是买受人承担了巨大的众多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例举不胜举,而且近几年来迅速增长,越来越多。
一般情况下,动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上家都会要求下家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款,而买受人在支付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能取得该房屋的物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动迁房买卖年限
1、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动迁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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