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继承、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所有法定继承人的不动产分配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协议亲属关系的材料,也可以是公证或有效的法律文书。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步骤:首先,我们在看遗嘱继承或遗赠时,需要向财产登记部门提供死者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所有权证明等材料对遗产,持有效遗嘱经继承人认可,并凭完税证明等申请遗产转移登记。全体继承人协商能够达成房地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体法定继承人的房地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纳税证明等必要材料登记二是继承公证,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持遗产公证书、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转让登记;三是诉讼继承,继承人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不能取得继承公证的,应当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登记,法院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和法院出具的完税证明申请房屋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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