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制度指的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和案件做再次的核准工作,一般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而在死刑复核中,其程序一般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该程序的特点在于:
1.其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本文主要讨论死刑立即执行的有关复核程序的问题)
2.其适用的时间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后,是死刑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的最后障碍。
3.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所以,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于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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