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流程图如下:
上报
一、上报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时间
3日内自动上报、逐级上报、一案一报
复核审理
一、审理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二、复核庭组成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是否需要提审被告人
1、死刑立即执行复核不需要。
2、死缓复核必须提审被告人。
四、审理的原则
1、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②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全案审查、分别生效)
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审理复核后,有四种处理结果:
1、予以核准。(死刑复核裁定书doc)
2、不予核准。
3、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
核准死刑
一、死刑立即执行核准
1、直接核准: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纠正后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死刑缓期两年核准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不予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不予核准的情形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改判
一、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的情形
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二、死缓改判的情形
1、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2、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缓不加刑)
发回重审
一、死刑立即执行发回重审的情形
(一)一般情形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二)特殊情形
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一人数罪、一案数人
1、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分离原则)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方式
1、发回哪一级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发回第二审重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
(2)、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全部)。
3、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3)、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二、死缓发回重审的情形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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