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销预告登记时: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抵押人申请注销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不能提交第3项材料,还应当提交记载有人民法院作废公告的整版报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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