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缓人员在执行期间犯罪是否执行死刑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按以下情形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1)、认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不再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
二、死刑执行的变更有哪些情况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一)停止执行死刑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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