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型升级应提前告知职工
根据市人社局转发的《意见》,企业转型升级前应向职工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前如实告知职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企业应根据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人员状况;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
二、转型后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薪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此基础上,“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企业裁员20人以上需报批
当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企业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中,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四、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职工应得工资算
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应当依法补发、清缴。
同时,企业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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