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滴滴司机死缓具体情况
时间:2023-04-25 15:11:19 4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重庆滴滴司机死缓具体情况

据网友爆料,2017年5月,重庆也曾发生一起滴滴司机杀害女乘客案。记者向侦办此案的警方了解案件侦办情况时获悉,该案早已全案移交司法部门,警方不便透露有关此案的相关情况。记者随后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一份2018年2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目前已经生效。

裁定书显示: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渝0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二、滴滴在重庆未取得许可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多次通过媒体等渠道告知公众:滴滴出行在重庆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的快车、豪华车等相关网约车服务,都属于违法行为。

8月1日,滴滴快车司机许某从渝北区接到一名乘客,前往火车北站,刚到目的地,一停车就被执法人员给拦住了。

随后,许先生接到了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是:网约车驾驶员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违反了相关规定,予以200元罚款。许先生的车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按照相关规定,在重庆地区从事网约车服务,必须三证合一。网约车驾驶员虽然取得了其中两个证件,但滴滴平台在重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截至目前,已经有1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了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可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中并不包括滴滴出行。公司将顺风车数据接入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以便加强管理,但滴滴平台至今尚未接入,给行业监管带来困难,存在潜在安全风险。面进行整改规范,但目前滴滴方面还没有进行规范并达标。

对滴滴出行在重庆存在的问题,滴滴重庆方面表示,他们一直在积极沟通整改,但涉及相关情况重庆办事处并无最终决定权,最终还是需要总部决定。但目前,滴滴出行在重庆除了下线顺风车业务外,其它网约车项目依然正常开展,处在非法营运状态。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院对强奸罪如何判刑

强奸罪最高可以处死刑。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2018年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2015年11月实施的新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程度进行量刑,其中分为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情形有: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②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③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⑤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⑥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三)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有什么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而以一罪论处;但如果以一罪论处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则宜实行并罚。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也最容易解决。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在刑法理论上称先并后减。

实践中还存在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情况。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法执行期间,还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数罪,就应对漏罪与刑满后又犯罪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种数罪,则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方法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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