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也作了下列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有股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司不得作为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受让除法定条件外,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转让期”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前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不得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派发股息基准日前五日内办理。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制的企业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他们辞职之后。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一)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采取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派发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上述股东名册变更不予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后生效,不同的收购也可以成为一种合并方式。与上市公司收购不同的是: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股权收购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股权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票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上进行的,购买者是特定的,出售股票的人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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