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6月2日,A市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与B市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签订播出“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合同,随后A市有线电视台从6月5日至7月7日在《电视导购》栏目中播出该化妆品广告,宣传该化妆品为“纯中药制作,对黄褐斑、老年斑有特效”,收取广告费12000元。
A市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工作人员在承接该化妆品广告时,只查看了广告主——B市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发布了“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广告中宣传该产品对黄褐斑、老年斑有治疗效能。
[问题]: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上述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即这种结论式的内容属自己声称,并无出处。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没有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致使违法广告发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责令报社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给予广告费一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n(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n(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n(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n(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n(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n(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n(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n(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n(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n(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n(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n(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n(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n(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n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n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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