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收取执行费,只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才需要支付执行费。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欺诈、胁迫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双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符合建立和解的条件。和解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的
所谓自愿是指遵守双方的内部真实意愿,通常指某种有目的的心理活动。所谓内部真实意志,是指行为人的意志表达必须与内部意思一致的结果。本协议由双方自愿做出,不受另一方的威胁、欺诈、引诱或重大误解。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法或强迫和解的方式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和解内容应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法律不允许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应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进行
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不是执行和解。因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在执行过程中愿意终止执行程序的协议。执行程序完成后,执行义务人的义务已经履行,执行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不存在执行和解的问题。因此,执行对账应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执行人记录
尽管在执行人的干预下未达成和解协议,但执行人有责任记录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和解协议的正式要求
p>执行费是人民法院在执法过程中解决相关问题所需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收取。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咨询有关lba的法律意见。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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