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材料:
1、起诉书,写清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签名,起诉日期;
2、原告是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要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
4、证据的复印件,证据较多的,须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须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一、司法解散中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1、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告及被告均做了明确规定,原告应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被告应当是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作为第三人。
2、诉讼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公司解散诉讼中,与原告间没有直接冲突的股东或董事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仍可行使相应权利,代表公司应诉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互对抗的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股东或董事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不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或委托代理人;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站在公正的立场,权衡指定一名公司股东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作为第三人的股东人数众多时,可选举产生1-2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或由法院指定。
二、公司解散的效果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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