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申请免税需要向哪个部门提交
出口申请免税需要向主管的国税部门提交。
二、出口申请免税流程
(一)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出口商品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5、结汇水单(复印件);
6、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7、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出口免税——进料加工免税
三、出口免税申报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处理
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除视同出口免税申报的4种情形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假设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2012年10月出口一笔货物,来料加工加工费为50万元(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内销产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人民币。同时,当月取得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30万元,税额为5.1万元。该企业生产用电既用于免税又用于应税货物,因此,5.1万元应划分出用于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000×500000÷(500000+2000000)=10200(元)。需要注意的是,涉及的出口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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