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07年5月加入了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并签署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乙方(肖照)应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甲方(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今年,小赵觉得公司的发展机会有限,想终止劳动合同。他觉得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与新劳动法的规定有冲突,但他不确定,因此他来到司法办公室咨询
司法办公室回答了他的问题: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只有两种,即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和竞业禁止义务。此外,业主不得规定支付违约金的其他情况。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法订立并于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应当结合萧照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继续履行,《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虽然本部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也应视为有效,继续履行
换句话说,小赵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同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继续履行,双方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若萧照在合同期内未与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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