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八个月,九级伤残为六个月,十级伤残为四个月。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三十五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三十个月,七级伤残为二十个月,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九级伤残为十个月,十级伤残为五个月。(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什么意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具体如下:
1、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和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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