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雇主补缴社会保障金并不存在法定时效性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自员工开始承担劳动义务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为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
如若雇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期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费用,则将被当地的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构依法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补缴或填补欠缺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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