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由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属于下列情况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市级相应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4、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劳动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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