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开空头支票就一定构成票据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有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票据诈骗罪的客体主体是哪些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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